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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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粤顺风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粤顺风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款59371.4元予***; 二、佛山市粤顺风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25041.7元为本金分别从2019年5月26日、6月26日起;以9288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74元,减半收取计648.87元(***已预交),由***负担25元,由佛山市粤顺风机有限公司负担623.87元。佛山市粤顺风机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已预交的受理费623.8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