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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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幕星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幕星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00.44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53000.44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佛山市幕星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46元(佛山市幕星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幕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96.46元,***负担645元。***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幕星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64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