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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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99955.48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7000元);余款279955.48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替代被告***赔偿177083.28元[(279955.48元-非医保用药费用22479.37元-鉴定费4500元)×70%],由被告***赔偿18885.56元(279955.48元×70%-177083.28),由原告***自行承担83986.64元(279955.48元×30%)。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345元,***负担805元。 综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共计应当赔偿***297083.28元;***共计应当赔偿***19690.56元(18885.56元+受理费805元),因***已赔偿***205556.56元,故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从上述赔偿款中支付***111217.28元(399955.48元-205556.56元-自行承担83986.64元+受理费805元),支付***185866元(205556.56元-19690.56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将相应案款支付至本院案款账户上(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8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