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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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四会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四会营销服务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8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6996.29元;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4996.29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四会营销服务部负担8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71元,由被告***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