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30479.27元,该日之后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443元;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有权以被告***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职工住宅2201单元房产(榕房权证FZ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1元,财保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