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银行贷款(具体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被告***于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向第三人偿清剩余银行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