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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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霸州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2民初2979号 原告: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城内会昌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336138505A。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云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永清县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景超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雷哲 |
裁判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