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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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合同编号:0330】; 三、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已付购房首付款2165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75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以2165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6529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05.29元; 五、解除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1号);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147.71元,减半收取3573.85元,由上诉人***负担73.85元;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47.71元,由上诉人***负担147.71元;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