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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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广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广场支行贷款本金1,653,153.13元,利息89,100.9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合计为1,742,254.05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广场支行对座萿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星泰花园房权字第20×××××945、房权字第20XX946号房屋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