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星炭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3307号 原告: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星炭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忠慧,经理。 原告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星炭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志强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祥君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