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星炭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3307号

原告: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星炭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忠慧,经理。

原告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星炭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白山市喜丰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志强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祥君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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