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空承租的金寨县梅山镇安置三区24栋316室住房,返还给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年1200元计息至腾空时止);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43.68元(1200元×182天×2÷10000);

四、驳回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5元。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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