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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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空承租的金寨县梅山镇安置三区24栋316室住房,返还给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年1200元计息至腾空时止);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43.68元(1200元×182天×2÷10000); 四、驳回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5元。原告金寨县金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