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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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546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8000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陕西金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4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