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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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 二、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2773元,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377元,限于本判决书送达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754元,由一重集团绍兴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5546元,限于本判决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