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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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9)鲁7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二、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支付海难救助报酬129038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2903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元,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3元,由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0元,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