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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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句容市人民医院 句容宝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06720元,扣除被告***给付的现金10000元,实际尚需赔偿原告967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96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鉴定费8515元,合计9075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被告***负担24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负担481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42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已预交481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