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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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祥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东至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163.1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怀远县祥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