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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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繁昌县水务局给付原告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57941.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繁昌县水务局给付原告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其中以53038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4313847.4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44094.2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繁昌县水务局承担53013元,由原告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607元;鉴定评估费159000元,由被告繁昌县水务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