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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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德永兴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德永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2875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8759.2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德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元,由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