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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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 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13094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住***。 代表人:黄林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该公司职员。 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令龙。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1258690.55元、罚息601795.33元、复利248966.6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8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 二、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8年8月21日的利息为1258690.55元、罚息为601795.33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58690.55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9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57元,由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澳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关熠 人民陪审员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卢志芬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云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