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45000元; 二、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8月18日起,以欠付广告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