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 磁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天津铁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铁厂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货款296374.88元以及以货款296374.8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0元,由原告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8882元,由被告天津铁厂有限公司负担2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