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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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074.98元及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239.1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欠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以尚欠本金7074.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收利息;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收复利);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手续费及违约金1441.5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已支付的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