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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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福建金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百嘉(漳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原百嘉(漳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的《认购单》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福建金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对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福建金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返还购房款120万元及支付从***付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具体如下:(1).以1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付款之日起计至2016年9月8日的利息为16639元,其中40万元自2015年12月9日起算,10万元自2016年1月6日起算,70万元自2016年8月4日起算;(2).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对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福建金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赔偿已支付的保费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16元,减半收取14658元,由***负担1320元,福建金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33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