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640300000-2032-20130107675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5833.56元、利息20000.13元、罚息2978.71元,合计48881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2019年3月26日以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的款项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2元,减半收取计4316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