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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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来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涛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明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涛泷建设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金来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15206.10元及违约金25760.30元,合计540966.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元,由原告负担650元,两被告负担4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