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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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4民初386号 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华,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黎霞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霍观涛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