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江苏华兴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代偿款909456.13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汇至本院,户名:扬中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分行江洲支行,账户:11×××16)。 案件受理费1058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6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