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63329.71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1日利息为400.16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有权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绿缘商厦6层601号房产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