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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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深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新房华南有限公司 江苏中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卞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深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新房华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明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深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华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2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中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案涉票据的支付地分别为广东省惠州市、浙江省宁波市,上诉人是案涉三张票据的收款人或背书人,将本案移送至票据支付地管辖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票据纠纷,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绘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