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1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程款1692553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

二、维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1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267元,由***负担61216元,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51元;鉴定费10万元,由***负担6万元,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24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24元,由***负担;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67元,根据上诉标的额应收30278元,由***负担7578元,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00元,本院依法退还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9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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