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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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1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程款1692553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 二、维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1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267元,由***负担61216元,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51元;鉴定费10万元,由***负担6万元,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24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24元,由***负担;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67元,根据上诉标的额应收30278元,由***负担7578元,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00元,本院依法退还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9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