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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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4.60元、透支利息13175.1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并按《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8元,由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负担177.06元,由***负担877.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