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3元,被上诉人***负担1981元,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1031元。

二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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