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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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554.86元、车损2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18054.86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应再支付8054.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25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护理费9753.18元、鉴定费780元、车损2850元、评估费600元,以上合计30399.0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8787.14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103945.1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90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鉴定费2080元,以上合计49149.38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赔偿款5000元(该款由本院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返还被告***)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64元,由被告***负担20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