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被告***、***分别在2700885.42元范围内,对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803541.66元(截止2018年8月30日),支付逾期担保费45000元,支付违约金126945元,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以10803541.66元为本数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803541.66元,支付逾期担保费4.5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8月30日的违约金96530.50元,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0803541.66元为本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并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三、驳回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06元,由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060元,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39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653元,由阿拉善盟新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60元,由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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