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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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4,000,000元,利息1,218,000元,合计15,218,0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桥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08元、由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