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侯王面业有限公司
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
青县晟发食品有限公司
灵璧县王鹏制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面粉款176216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18元,由原告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负担9518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2518元,上诉费账号12×××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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