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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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惠东县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天内支付工程款525763.1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利息自2017年6月2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被告惠东县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1元(原告***已预缴21060元),由原告***负担8480元,被告***、惠东县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8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惠东县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