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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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面粉款791860元; 三、驳回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8元,由***负担1万元,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负担2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18元,由***负担8000元,安徽恒康面业有限公司负担15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