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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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4民初458号 原告:祁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贵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春花,总经理。 原告祁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勤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祁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祁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汪卫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静玲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