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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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489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5670,住***。 法定代表人:何卫海,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海,系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鑫,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亦满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冯亦明 |
裁判日期 | 2019-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