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辰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扬中市威柯特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辰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威柯特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8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两次公告费600元,合计1109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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