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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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4602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本院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646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