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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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6825.42元(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房款6009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及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日止的违约金(以房款6009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34.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67.29元,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7.29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7.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6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