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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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门市鑫华富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保险赔偿金29688.13元给原告***。 二、被告江门市鑫华富货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5313.5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负担271.10元、由被告江门市鑫华富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91.42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2.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1.10元,被告江门市鑫华富货运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