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飞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74285元及利息(2009年3月3日至2010年1月2日,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72%计算;2010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2日,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72%计算;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25日,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685%计算;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12日,以本金1464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685%计算;2014年12月1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以本金1374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685%计算);

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如***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为实现上述债权,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涉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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