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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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826.6元。 三、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826.6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826.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的案件受理费10570元,原告***、***、***、***、***承担460.9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1717.4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承担1652.28元;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3369.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33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名称:栖霞市人民法院,请注明案件字号;账号:16×××06)。 |
| 裁判日期 | 2020-05-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