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082.78元、利息2661.72元、违约金1068.14元,共计27812.64元及自2018年12月16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5?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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