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保全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启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彭州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彭州市博骏学校在中国银行彭州支行,账号为11×××88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189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成都启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账号为92×××70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189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三、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以价值在4189000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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