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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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预付给被上诉人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履行保证金20万元归被上诉人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四、变更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广西浦北县附属设施、设备(该房屋一期左边1-3号商铺两层、建筑面积777.04平方米除外)交还给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 五、驳回上诉人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100元、公告费350元共53450元,由上诉人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415元,被上诉人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上诉人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170元,被上诉人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