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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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61.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被告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